公投前該了解的事
一、公投採絕對多數,也就是假設台灣滿二十歲的投票人口為2000萬,投票日當人要有1000萬人出來投票而且要有500萬以上同意,公投案才通過。
二、不論公投案通過或否決,三年內都不能再重新提出。但是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,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,不得重行提出。
所以核四公投到底是停建or續建根本就不值得吵,因為光是門檻就達不到
再者如果核四停建被否決,要等到核四完工啟用後八年才可以再提出新的公投案。
所以執政者擺明的要續建核四,只不過是藉者公投法明正言順的執行政策。
又或者這只是政客們表演的一個手法。
公投法
第十六條 (公投-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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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,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,得附具主文、理由書,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,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。 |
第三十條 (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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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 |
第三十三條 (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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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,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。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,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,不得重行提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