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投前該了解的事

一、公投採絕對多數,也就是假設台灣滿二十歲的投票人口為2000萬,投票日當人要有1000萬人出來投票而且要有500萬以上同意,公投案才通過。

二、不論公投案通過或否決,三年內都不能再重新提出。但是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,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,不得重行提出。

 

所以核四公投到底是停建or續建根本就不值得吵,因為光是門檻就達不到

再者如果核四停建被否決,要等到核四完工啟用後八年才可以再提出新的公投案。

 所以執政者擺明的要續建核四,只不過是藉者公投法明正言順的執行政策。

又或者這只是政客們表演的一個手法。

 


 

公投法

第十六條   (公投-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)

    

 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,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,得附具主文、理由書,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,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。
 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,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。

第三十條   (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)

    

 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
 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均為否決。

第三十三條   (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 )

    

 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,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。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,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,不得重行提出。
  前項之同一事項,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。
 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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